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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志成:买房定金,卖方不退应守法

发布时间: 2018-03-29 15:01:16

来源: 瀛岱中国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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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今年各地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很多人开始关注房价,想买房的心踊跃了起来。

小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协议约定了小楚应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自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定金转为购房款。

在定金交纳后,开发商告知小楚,该房屋尚存在抵押,须先付款、后解压、再办证。小楚得知这一情况后,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但开发商认为,存在抵押不影响房屋的销售,因此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小楚自行承担,因此拒绝退还定金。

瀛岱律师郁志成认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实践中,抵押房屋办理完购房手续后再去解押并不鲜见,但对购房者来说,房屋抵押是影响其购房判断的重大事实,出卖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告知。具体到本案中,如房屋的抵押不影响销售,则开发商销售设立抵押的房屋本身并无过错,但因为其在购房人支付定金后才告知情况,购房者因此重大事实决定不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无过错,此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合同,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郁律师指出,支付购房定金虽然是为了约束双方依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触发法律上定金不退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如果不能订立合同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则买卖双方应当恢复定金未支付前的状态。在对合同的磋商过程中,双方很有可能出现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此时如果开发商肆意不退还定金,无异于强迫购房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侵犯了购房者的利益,定金的处理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作为买房人要心中有数,支付定金不代表一定要处处让步,在产生纠纷时,要及时向法律专业人士陈述情况,寻求帮助。

责任编辑: xie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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