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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法》的热点问题,官方回答来了!

发布时间: 2021-08-23 10:00:19

来源: 湖北税务订阅号

分类: 政策法规

3102次浏览


01


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优惠税率继续执行吗?有什么变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证办法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税率,目前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承受土地、非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税税率从4%降至3%,体现了保持税制稳定、合理减轻税负的立法精神。


02


9月1日后申报契税是否直接按照3%税率缴纳?


答:《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因此,纳税人要根据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签订时间来判断适用税率。对于2021年9月1日前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适用于4%契税税率;对于2021年9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适用于3%契税税率。



03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



04


《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因此,纳税人要根据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签订时间来判断适用税率。比如适用于家庭购买一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根据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来判断家庭住房套数,是否适用于优惠税率。




05


《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的纳税期限有何变化?


答:根据《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相比《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主要变化是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举例来说,假设市民A先生于2021年9月1日以后购买了住房,他只要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完成契税申报缴税即可,一次就可完成申报、纳税、登记。




06


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非住宅税率计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不动产以不动产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位具有唯一编码。因此,与房屋同一不动产单元的,可以与房屋相同的税率缴纳契税;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按照我省法定税率缴纳契税。




07


乡镇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为与《土地管理法》进行有效衔接,《契税法》在关于征税范围的条款中,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意味着《契税法》正式实施后,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也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2021年9月1日之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则不属此列。




08


购买已装修房屋的,该如何计征契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因此,在购买已装修房屋时,无论是销售方单独收取的装修费用,还是将装修费用作为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均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并征收契税。



09


哪些情形,税务机关需要核定契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契税法》第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的情形是指:一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二是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10


企业厂房被政府依法征收后,选择房屋进行补偿,能否享受契税优惠?


答:我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明确,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因此,纳税人的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选择房屋进行补偿时,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11


建设过程中,容积率发生变化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需要补缴契税吗?如何缴纳?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因此,对于容积率发生变化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根据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对于这类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法缴纳滞纳金。




12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3


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14


契税法实施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否仍然免征契税?


答:《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已经废止。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在2021年9月1日前签订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仍然可以按照“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之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15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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