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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次性告知事项

发布时间: 2024-04-25 09:35:46

来源: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分类: 房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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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范围

(一)本人或父母、子女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或省外户籍地(地市一级)购买自住住房的(含自住住房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提取);

(二)建造、翻建、大修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或省外户籍地(地市一级)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或省外户籍地(地市一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家庭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自住的;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六)老旧小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离职封存满6个月未就业的;

(十一)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说明:无论是否同一提取范围,同一人每年只能提取一次(销户提取、对冲还贷的除外)。第一至六项为部分提取,第七至十一项为销户提取。

二、提取资料

(一)共性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线下渠道办理时填写,线上渠道办理不需填写);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或军官证(可通过申请人现场登录鄂汇办核验,无法现场核验的,需提供原件);

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填写银行卡信息,不需提供原件)

4.户口簿(在湖北省以外户籍地购房的需提供,省内购房的不需提供;申请人现场登录鄂汇办核验,无法核验的,需提供原件);

5.以家庭为单位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资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并签署单身承诺;未婚的,签署单身承诺。可通过申请人现场登录鄂汇办核验,无法现场核验的,需提供原件)。

说明:受提取人委托代领的,需同时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件及经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办理的委托书。

(二)业务资料(按选择的提取范围提供相应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

仅限于住房需求,以下资料中房屋用途必须明确为“住宅”,购建“商业”“商住”“公寓”“别墅”等其它用途房屋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1)购买期房:1年以内的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中心自建数据共享平台无法获取该资料相关信息时,需提交原件。待共享完成后,免提交原件)。

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年备案当年办理提取业务的,不需提供发票;跨年办理不能认定其购房时间在1年内的,通过中心自建业务系统核查住建部门备案信息,可以认定的,不需提供发票;仍不能认定的,提供购房发票进行认定。

(2)购买一手现房、二手房:1年以内的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发票,契税免征的,提供免税资料)。

(3)购买经济适用房:1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4)自住住房拆迁还建补差:1年以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5)购买拍卖住房:1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说明:同一套住房提取一次,已凭购房合同办理提取的,不得再以不动产权证办理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拆迁还建补差金额);属共同购房行为,且房屋产权有明确比例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额乘以其所占产权比例;缴存人为直系亲属(父母、成年子女)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在省外购房人的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1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上翻建自住住房:1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年以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书》(C级及以上)。

(4)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以内的乡镇政府部门批准手续。

说明: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偿还恩施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贷款本息、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余额能够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2)偿还省外户籍地、省内州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①首次提取提供《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再次申请不需提供;

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近1年还款明细(可通过申请人现场登录手机公积金APP核验,无法现场核验的,需提供原件);

③省外户籍地购房的,提供当地户籍资料,再次申请不需提供。

说明:本人及配偶在恩施州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有担保未解除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3)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①首次提取提供《购房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再次申请不需提供;

②商业银行最近1年的还款明细;

③偿还省外户籍地购房商业贷款的,首次提取提供户籍地资料,再次申请不需提供。

说明:《购房合同》为夫妻双方共同购房的,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月前12个月商业银行还款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购房人和借款人不一致的,购房人为提取申请人,非购房人不得申请提取,非购房人能提供资料佐证其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可办理提取。

4.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自住

提供缴存地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当事人现场实名登录“鄂汇办”手机APP“恩施州不动产登记”专区进行查询核验)。

说明:工作地和缴存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提供工作地夫妻双方无房佐证资料,单位出具用工资料。每个家庭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每个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万元,租赁年度首月即可申请提取。缴存地与工作地地域级别为:州内为县、市一级,州外为地、市一级;养育有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其中至少有一个未年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年度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2万元。

5.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1年以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需提交原件);

(2)职工或配偶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可通过申请人现场登录鄂汇办核验,无法现场核验的,须提供原件);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有明确的业主费用分摊金额,需提交原件)。

说明: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增设电梯费用分摊协议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不含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为准,项目完成结算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也遵循此原则)。职工及其配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套数不超过两套。

6.老旧小区居家适老化改造

(1)职工或配偶居家适老化改造住宅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可通过申请人现场登录鄂汇办核验,无法现场核验的,须提供原件);

(2)居家适老化改造费用发票。

说明:自住住房(拥有产权)在2000年12月底前竣工;居家适老化改造是指以满足老年人安全、便利、舒适、健康等需求为目的,对既有住宅的套内空间进行改造;可申请提取金额最高为1万元;缴存人及配偶的同一套住房仅允许提取一次,提取的总套数不超过两套。夫妻双方任一方办理提取,另一方视为提取一次。

7.离休、退休

单位已办理退休封存业务。

说明: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已办理丧失劳动能力封存业务。

说明: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9.出境定居

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资料(当事人现场实名登录“鄂汇办”手机APP进行电子证照核验。无法核验的,核验实物证照);单位已办理其他或离职封存业务。

说明: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离职封存满6个月未就业

单位已办理离职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说明: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1.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

(1)死亡或户籍注销佐证资料(能共享数据的不需提供);

(2)法定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佐证资料(结婚证或户口本或死亡职工所在村社区关系佐证资料)或法定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关系佐证资料(遗嘱);

(3)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身份证(可通过现场登录鄂汇办核验,无法现场核验的,需提供原件);

(4)签署《因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

(5)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继承的判决文书或公证资料(所提资金能够转入已故缴存人银行账户的,不需提供;所提资金不能够转入已故缴存人银行账户,其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各方能协商一致,到服务窗口共同签署承诺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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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caoyi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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