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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恩施州城这个片区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 2022-11-26 12:15:40

来源: 恩施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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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恩施市富硒农产品交易中心片区道路工程,需征收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含空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第十条之规定,现将论证后的《恩施市富硒农产品交易中心片区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对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恩施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地址:恩施市大桥路70号惠馨园小区2栋2楼,电话:0718-8273077)。

特此公告

恩施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恩施市富硒农产品交易中心片区道路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富硒农产品交易中心片区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征收该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富硒农产品交易中心片区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二、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使用权)

  • 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并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方式包括: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住房总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补偿。

  • 对未登记建筑,参照《恩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附房、构筑物等,按重置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二)装饰装修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

  • 按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三)管网立户

  • 按征收时的立户费标准作货币补偿。

(四)搬迁费

  • 按我市公布的年度标准补偿。

(五)过渡费

  • 按我市公布的年度标准补偿。
  • 逾期过渡费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过渡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 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补偿过渡费。
  • 对被征收人作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以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的过渡期补偿过渡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

  • 该项补偿对象限经营性房屋,含出租人租金损失、承租人停业损失,按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租金损失按实际过渡期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租金损失按6个月计算(补偿前被征收人已按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终止租赁行为的,按实际停业期计算)。
  • 承租人停业损失及出租人自营的停业损失按6个月计算,作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补偿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
1.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系独栋住房的,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被征收房屋系单元房的,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另按被征收住房面积20%的标准给予补助。
(2)被征收房屋系商业门店的,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
2.奖励标准

  • 被征收人按规定签约搬迁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3.差价结算

  • 安置房面积大于可置换面积(被征收住房面积+补助面积,下同)的,被征收人按3500元/平方米单价向房屋征收部门缴纳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可置换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对差面积部分向被征收人作货币补偿。
  • 被征收住房按规定比例置换安置房后(含补助部分),剩余面积超过所在安置小区最小户型安置房面积1/2的,可按3500元/平方米单价缴纳超面积差价,再置换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房。
  • 被征收住房总面积小于所在安置小区最小户型安置房面积的,可按3500元/平方米单价补齐差价后,置换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房。
  • 安置门店的超(差)面积差价,按安置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4.税费承担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其他相关税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一次性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系住房或办公用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被征收房屋系厂房的,土地使用权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地上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补偿。
(3)被征收房屋系商业门店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按规定签约搬迁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四、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控制范围。

  • 本方案所称房屋,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测量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房屋。
  • 本方案所称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 本方案规定的重置评估价,是指建安重置评估价(即不折旧)。
  • 本方案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是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的房地产综合评估价(不包含室内装饰装修、有证空地等补偿项目)。

(二)对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商业门店,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但奖励只给予一次。

  • 对办公用房、厂房及空地,仅作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经租赁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结论的,分开评估和补偿。
(四)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人搬迁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终止租赁关系。
(五)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且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偿或变更抵押的,征收部门将相当于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款提存。
(六)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公告征收后临时抢建的建筑物等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的,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yy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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